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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天津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实施细则
2024-09-11 12: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程,推进我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建设目标,依据我校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的总体要求,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1.以促进学科发展为导向,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的。

2.注重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梯队结构,保持硕士生导师队伍有序健康发展。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各学科发展规划进行选聘工作。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选聘条件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2.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具备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的品德。

3.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较高的创作实践、理论研究水平和良好的学术素养,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完成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5.我校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副教授(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教师,可以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业绩突出的讲师(或中级职称)教师,也可以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首次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后四年内,原则上每年限招2名以内硕士研究生。

6.获得导师资格四年以上顺利完成两届毕业生学业指导的硕士生导师,在不影响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

7.年满60周岁的硕士生导师因教学需要,经本人申请,学科学术管理组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招生计划,方可继续招生。硕士生导师年满63周岁(以新生入学年度的9月1日为准)、具有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包含市教委、市科委等重点立项)科研立项且为课题负责人的教授年满65周岁,原则上应停止招生。我校稀缺高级专业人才,经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可以适当放宽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年龄限制。

第四条 外聘人员申报我校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1.外聘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的要求。

2.符合我校学科与专业发展需要,在本研究领域或行业内有特别突出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3.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职称,或与我校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遵守我校硕士生导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教学与科研要求

本校及外聘人员申报硕士生导师除符合本细则的第三条(外聘人员同时需符合第四条)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主讲我校本科生的主干课程或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和影响力,有本专业领域的研究课题,且课题须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其中讲师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者须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获得讲师职称须满两年。

2.以下四项条件,申请者须满足其中三项(艺术学理论学科必须满足二项):

(1)近三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以本学科学术管理组认定为准)发表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出版相关学术著作、教材等。

(2)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包含市教委、市科委等重点立项)及以上科研课题(结项或在研均可)。

(3)作品曾入选国内、国际重要展览或获奖,其中国内外非省部级以上展览规格,须经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认定。

(4)设计和实践项目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效益、策划展览与传播推广项目产生重要学术影响、当代具有突出艺术成就和影响力(由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海外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1.尊重并承认中国现有制度和文化,遵守中国法律。

2.符合外聘人员申报我校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3.申请人为当代具有突出艺术成就和影响力的艺术家。

4.申请人应为我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与我校有较长期稳定的互信关系。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选聘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因故暂停、停止导师资格的教师,经科研与研究生处审定符合导师资格者可重新参加选聘。

第八条 根据学科与专业发展需要,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制定选聘导师的研究方向及名额,并由申报人填写《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报送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核确认申报资格。

第九条 校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核确认申请者具备申报资格后,申请者填写《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研究方向应当与科研课题密切相关。经本学科学术管理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报送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条 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提交人的申报材料按导师任职条件进行终审,采取集体评议或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半数即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院长颁发研究生导师聘书,报校相关部门备案并列入当年招生目录。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经认定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行为,应撤销其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所指导研究生连续两年出现盲审不合格,或在上级单位论文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者,应停止其导师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未在重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有关学术著作、教材,或未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重要展览或实践项目(含个展),应暂停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连续三年未招收到研究生者,应暂停其在该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导师因身体和其他原因不具备指导研究生能力者应停止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外聘、特聘硕士研究生导师与我校聘用关系终止,则停止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凡被停止或撤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该导师所承担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应安排其他导师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

2.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附件【附件2: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doc已下载
附件【津美行发〔2024〕23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修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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