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师科研创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管理以“天津美术学院”名义主办的展览活动,鼓励我校教师通过展览等学术活动开展交流,繁荣发展具有天津美术学院特色的艺术研究,扩大我校社会文化影响,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在校外公共美术馆和非营利学术机构举办个人展览,可使用“天津美术学院主办”字样,并可使用“天津美术学院”视觉标示。
第二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申请举办的展览承担监管责任,了解展览内容、展出机构性质、展览时间和展览地点。
第三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冠名“天津美术学院”主办展览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天津美术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批。
2.申请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署《冠名“天津美术学院”主办展览承诺书》,并遵照执行。
3.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人需将全部展览资料(画册<纸本、电子版>、展览文章电子版、作品图片电子版、开幕图片电子版、开幕视频电子版、展场图片电子版、媒体报道资料<相关文字报道、配图、视频等)报天津美术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统一纳入天津美术学院科研创作成果管理系统。
第四条 对违反《冠名“天津美术学院”主办展览承诺书》,给天津美术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撤回对展览申请人展览冠名的授权;
2.取消展览申请人当年年度考核的评优资格,由于展览申请人原因,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不良影响者,可根据《天津美术学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予以考核不合格处理。
3.一年之内,展览申请人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行政晋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荣誉类评奖,不得申报各级各类优秀人才项目。
4.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并阐明原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展览申请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 申请人应督促展出机构遵循以下规定:
1.要遵守中国法律制度和国家文化政策。
2.严禁出现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3.要规范使用“天津美术学院”冠名和“天津美术学院”视觉标示,维护天津美术学院和展览申请人的学术形象。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美术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