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风建设,强化学术道德意识,落实绩效工资改革,提升科研创作水平,规范科研创作管理和服务社会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完善科研创作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考核制度,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的对象为我校在岗的所有专任教师。
第二章 考核的合格标准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三学年(以累计总量核定),但科研工作量的登记、核算按学年进行。专任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按照艺术学、美术与书法、艺术设计三个学科分别计算。
一、艺术学学科
1.年度考核标准:
2.考核范围:
计分范围 | 科研项目 | 科研成果 | 科研获奖 | 学术活动 | 咨政成果 |
考核内容 | 纵、横向课题 | 论文、著作 | 教学与人文社科类奖项 | 展览、学术会议策划、主持与宣读论文 | 咨政报告采用 |
最低分值 | 0 | 10分 | 0 | 0 | 0 |
二、美术与书法
1.年度考核标准:
2.考核范围:
计分范围 | 科研项目 | 科研成果 | 科研获奖 | 学术活动 | 咨政成果 |
考核内容 | 纵、横向课题 | 论文、著作、创作成果 | 教学、美术展览及人文社科类奖项 | 展览、学术会议策划、主持与主题发言 | 咨政报告采用 |
最低分值 | 0 | 创作成果不低于10分 | 0 | 0 | 0 |
三、艺术设计
1.年度考核标准:
2.考核范围:
计分范围 | 科研 项目 | 科研成果 | 科研获奖 | 学术活动 | 咨政成果 |
考核内容 | 纵、横向课题 | 论文、著作、设计成果应用、专利 | 教学、美术、设计专业及人文社科类奖项 | 参加、策划、主持设计专业展览及主题发言 | 咨政报告采用 |
最低分值 | 0 | 设计成果和专利总分值不低于10分(由于公共艺术系和工艺美术系专业特性,成果双向标准认定) | 0 | 0 | 0 |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与结果
第四条 为了保证科研奖励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申报奖励、科研项目需录入学校科研统计系统,同时提供各项成果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发表刊物、采用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在岗的专任教师进行科研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科研与研究生处备案。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裁定。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的计算依据。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包括:
(一)科研项目
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项目。
(二)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及古籍整理成果,调研报告等);个人画册、教材;
3.美术学类创作成果参展;
4.设计学类设计成果应用;
5.评审鉴定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等。
(三)获奖
1.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励;
2.美术学类创作成果参展、设计学类设计成果应用获奖;
3.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
(四)学术活动
1.展览、会议策划或主持;
2.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五)咨政类成果
咨政类成果是指高水平决策研究成果,包括:咨政建议、研究报告、国际组织提案、立法建议、发展规划等。
其他未列入本简表和附件的相关成果(含国外成果)由各单位组织论证,由学术委员会审定,认定其级别与分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美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2.天津美术学院展览级别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