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 号)及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天津社会经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立项单位通过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各方正当利益。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艺术创作、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A类: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B类: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C类: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与国外高校、政府、国际组织、基金会等之间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以及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基金会及其他机构合作研究项目,其经费来源于境外;
D类:除A、B、C类之外的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于境内非财政资金。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签订、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规范经费使用、编报经费决算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天津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五)国际交流处负责对横向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合法性、研究过程的合规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研究成果的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在横向项目合同签署和研究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要明确双方权责,且包括项目名称、协议双方、具体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经费数额及拨付方式、签署时间和有效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具有所有权的科研成果,向外单位转让时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技术成果转移合同的签订手续。
第七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与立项单位协商自主签订。需要以学校名义签订或可能涉及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案报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将合同正本1份交科研与研究生处,进行合同认定登记和存档。
A、B类横向科研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立项证明文件视为项目合同书。
C类横向科研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批。
第九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规编制预算,合理确定开支范围和比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转入学校账户,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执行中,需要对项目名称、负责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时间、成果要求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须经协议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书面协议,报科研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A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B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A、B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经费预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D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支出,按照项目合同书或经费预算的约定执行。
没有合同或预算约定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及要求参照《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可以在预算中列支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管理费统筹用于补偿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二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小于50万元的按2%计提管理费;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1%计提管理费。
需要免除管理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人员激励,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横向科研项目中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支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收入涉及税种有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应税额由项目经费承担,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且被天津市科委认定为“技术转让(开发)”项目合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出具“合同免税金额认定单”,财务处使用税务票据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五条 到期未完成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与研究生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同存档。否则,科研与研究生处将通知财务部门冻结其经费,直至补充合同订立为止。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 横向(产学研合作)科研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提交科研与研究生处存档,撰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项书》后,办理结项、经费结算手续。无验收证明和《横向科研项目结项书》者均视为未完成项目,不予办理结题及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存在结余资金,项目合同书未约定由立项单位将结余资金收回的,结余资金留存给项目组进行后续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将结题成果报科研与研究生处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