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工作室是学校根据可支配空间资源情况,为学校在职、在岗专业教师提供的用于从事教学、科研及创作的教研空间。
第二条 在工作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根据专业属性对教研空间要求的不同,依次优先为美术与书法、艺术设计学科专业教师及确有科研需要的在职、在岗专业教师提供长期使用;或向承担有重要课题的教师在完成课题期间借用。
第三条 教师工作室的分配、管理与使用,旨在促进教师的科研及教学水平,提高教学、科研成果质量,丰富学校教学、科研成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教师工作室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工作室领导小组的作用,采取宏观指导、按需申请、合理分配、奖优和高效使用的机制。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工作室分配及管理工作由我校教师工作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
1.制定《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2.提出分配规则,制定参评人员评分和排序的标准;
3.对分配资格进行审定,分配办法及结果进行公示;
4.如遇特殊情况,负责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人事处负责:
1.核实申请人工龄、学历、职称等基本数据;
2.配合科研与研究生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例进行统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1.对我校所有工作室的楼层、房间号、面积、朝向、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统计,并出具《工作室用房明细表》,对可分配工作室要注明;
2.分配工作室钥匙,负责清退按照规定应予清退的工作室;
3.工作室的维护及维修工作;
4.对教师工作室公共区域及时清理,保证楼道、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
1.全校教师工作室的整体安全管理;
2.与教师工作室使用人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3.由使用人所在二级学院会同保卫处、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教师工作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专业教师(含人事代理)有教学、科研需求,皆可申请使用或借用工作室。
第七条 教师除特别工作要求外,只能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校区的工作室,一般不允许跨校区申请工作室。
第八条 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且无工作室的教职员工(须为项目负责人),在学校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项目资金入账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借用工作室,待项目完成后收回;若项目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借用。
第九条 有工作室的退休教师,凡符合以下几种情况者可申请继续使用教师工作室:
1.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
2.在历届全国美展中获奖者(指获金、银、铜奖,如该届美展未设金、银、铜奖,以优秀奖为算);
3.参加过全国美展三次及以上者;
4.曾任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以上职位者;
5.曾任中国美协理事、各艺委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6.在兄弟院校曾被聘任过博士研究生导师者。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教师申请工作室需填写教师工作室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后签字盖章报科研与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工作室的分配由学校教师工作室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公示无异议后,使用人方可到科研与研究生处签订《天津美术学院教师工作室使用协议》并领取使用通知单,持使用通知单到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后领取工作室钥匙。
第六章 分配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新申请工作室的分配按照一级学科进行分类排序。首先由专业教师自评,经所属单位核实后,由校教师工作室领导小组审定,按分值进行排序,教师按照排名依次选择工作室。
第十三条 专业教师的分数由工龄分、职称分、学历分、荣誉分、创作分、科研成果分、教学分七部分构成。各项指标体系及计算标准如下:
序号 | 指标 | 计分标准 | 满分 | 备注 |
1 | 工龄分 | 每年以0.5分计 | 10 | 人事处提供 |
2 | 职称分 | 中级7分 | 20 | 人事处提供,研究生导师加5分 |
副高级10分 |
正高级15分 |
3 | 学历分 | 硕士研究生3分 | 5 | 人事处提供 |
博士研究生5分 |
4 | 荣誉分 | 国家级10分 | 20 | 人事处与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核 |
省部级5分 |
5 | 创作分 | 参展和获奖 | 15 |
6 | 科研成果分 | 科研项目、论文、专著及画册出版、社会服务 | 15 |
7 | 教学分 | 国家级10分 | 15 | 教务处审核 |
省部级5分 |
1.荣誉分计算标准:
(1)国家级荣誉:人民教育家、人民艺术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长江学者、四个一批、万人计划、杰青等国家认定的荣誉或人才称号。
(2)省部级荣誉:省部级劳动模范、天津市级三八红旗手、131人才培养工程、五个一批等荣誉或人才称号,或被外校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2.创作分计算标准:
计算方法参照《天津美术学院学科、专业学术展览等级划分参照表》。
3. 科研成果分计算标准:
科研项目(申请人须为项目负责人且该项目在科研与研究生处备案) | 论文(仅限第一作者且正式发表,核心期刊认定范围以科研与研究生处认定为准) | 专著及画册出版(仅限第一作者且正式出版,专著需8万字以上) | 社会服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引领学术发展、推进美育普及、服务国家及区域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和扩大我校社会贡献和文化影响力) |
国家级5分 | 核心期刊发表2分(可累计) | 专著2分(可累计) | 每项1分(可累计) |
省部级2分 | 一般期刊发表0.5分(可累计) | 画册2分(可累计) |
4.专业教师的教学分按照《天津美术学院教学突出业绩奖励办法》中所规定的类别为准。
5.奖项等级和团队分值按照下表计算:
国家级 | 团队第一名 | 团队第二名 | 团队第三名 |
一等奖 | 10分 | 7分 | 5分 |
二等奖 | 7分 | 5分 | 3分 |
三等奖 | 5分 | 3分 | 2分 |
优秀(提名)奖 | 3分 | 2分 | 1分 |
省部级 | 团队第一名 | 团队第二名 | 团队第三名 |
一等奖 | 5分 | 3分 | 2分 |
二等奖 | 3分 | 2分 | 1分 |
三等奖 | 2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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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提名)奖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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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积分相同,按教师入职工龄高低进行排序。
第七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人为教师工作室直接责任人,对工作室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收取教师工作室的电费及管理费用,费用金额需在《天津美术学院教师工作室使用协议》中明确注明。如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学校有权收回其工作室。
第十七条 使用人不得将工作室转借和转租他人,不得在工作室住宿或留宿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工作室,使用人不得再申请工作室。
第十八条 使用人不得在工作室从事与教学、科研及创作无关的工作,禁止举办培训班等营利活动,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工作室,使用人不得再申请工作室。
第十九条 使用人要保持工作室内各类设施置放合理,保持工作室内行走通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未经许可,不许私自对工作室进行装修。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工作室,使用人不得再申请工作室。
第二十条 使用人应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用电,不得随便乱接电源,禁止使用大功率生活电器,不得使用明火电器及其它一切可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违章电器,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出的物质),一经发现使用人违反上述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行为,学校有权收回工作室,使用人不得再申请工作室。使用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不得在教师工作室的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及个人物品。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使用期间导致的意外情况,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使用人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凡因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等,学校有权收回工作室。
第二十四条 若无特殊原因,一个聘期(三年)教学、科研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收回工作室,待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申请。
第二十五条 退休且不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使用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终止使用工作室的手续;继续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已退休使用人,在研究生教学周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应办理终止使用工作室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调离我校的教师在办理调离手续的同时应办理终止使用工作室的手续,由学校收回工作室。
第二十七条 凡去世教师应在去世后两个月之内办理终止使用工作室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退出教师工作室的人员由学校教师工作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统一清退。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