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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23-11-30 1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创作水平,鼓励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创作活动,根据我校的专业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包括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项奖励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奖励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奖项申报资格由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审核,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

第二章 美术创作与设计成果奖励标准

第四条 美术创作与设计成果仅奖励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举办一次的全国美展入选、进京及获奖作品,奖励标准如下表。

表1 美术创作与设计成果奖励 单位:万元

获奖类别/

获奖等级

金奖

银奖

铜奖

优秀奖

进京

入选

全国美展

35

25

15

10

5

2

第三章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第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的奖励标准如下:

表2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政府奖

国家级科技奖

50

30


教育部人文社科奖

30

20

15

省部级科技奖

8

5

3

省部级人文社科奖

5

3

2

社会力量

设奖

国家奖励办准予的学会、协会及其他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

4

2

1

第六条 科研成果获奖级别以获奖证书上政府部门的图章为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著作出版、国家级媒体转载奖励标准

第七条 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等,必须为正式出版物,作品集、画册、论文集等不予奖励,再版不予奖励。

表3 著作奖励标准 (单位:元)

出版社等级

著作

奖励金额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

一类出版社

专著

10000元

15000元

20000元

译著、工具书

6000元

9000元

12000元

二类出版社

专著

8000元

12000元

16000元

译著、工具书

4000元

6000元

8000元

注:出版社的分类参见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出版社等级与分类表》

第八条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等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8000元/篇。其他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奖励9000元。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包括译文、展览评述、会议综述,且字数不能低于2000字。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

第九条 以技术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转让的职务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为进入学校财务经费总额的15%,奖励最高上限5万。

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专利权人为天津美术学院。

第六章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表4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类别

项目类别

奖励金额

A类

国家级工科项目

到位经费的15%

国家级文科项目

到位经费的20%

国家艺术基金集体项目

20000元

国家艺术基金个人项目

10000元

教育部、文旅部人文社科项目

到位经费的20%

B类

省部级工科项目

到位经费的10%

省部级文科项目

到位经费的15%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奖励的计算以进入学校财务的经费额度为依据。国家级项目奖励最高上限10万,省部级项目奖励最高上限5万。科研项目奖励于项目正式结题后发放。

已经给予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章 资政类成果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咨政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智库成果类型

奖励金额

1

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或被中央决策采用并转化为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的咨政建议、研究报告;作为核心专家(一般为 5 人之内,下同)参与起草全国人大立法草案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或主持起草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心条款;或提出重要立法建议被全国人大采纳;主持或作为核心专家参与国家发展规划或国家重点专项规划(指国务院颁布或国家规划部门颁布的规划)。

5万元

2

刊载于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内参(刊)的咨政建议、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决策采用并转化为政策文件的咨政建议、研究报告;作为核心专家参与起草部级行政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或提出重要立法建议被省级人大采纳;主持或作为核心专家参与起草省部级发展规划(指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政府颁布的规划)。

2万元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若有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奖励的情况出现,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学校重大成果奖励后该成果又获得更高层次的重大奖励,只发给高于上一次成果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已获学校相关项目资金资助的成果,若相关项目资金金额小于科研奖励金额,奖励差额部分;反之,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凡符合以上奖励办法规定的我校教职工均可申报,上述有关奖励的业绩成果按照每半年一统计,统计完即发放的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 在申报材料中应以出示原件为准,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除收回学校发放奖金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只对我校教师是第一作者,且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创作成果奖励,我校教师不是第一作者或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我校正式聘任的校外专、兼职人员如将我校列为第一署名单位,可按本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科研奖励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申报奖励项目需录入学校科研统计系统,同时提供各项成果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发表刊物、采用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核实后报科研与研究生处复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审核,在核定的额度内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为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配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出版社等级与分类表

附件【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出版社等级与分类表.doc已下载
附件【津美行发〔2023〕35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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